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科电发人字〔2005〕25号
为使我所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有序,根据国家及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国家公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
2、院公费:获得院留学基金的资助;
3、单位公派:获得国外机构、合作单位的经费资助或所经费支持;
4、自费出国: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到国外机构的经费资助或自己出资出国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
一、出国留学、访问
1、个人申请;
2、各部门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推荐,列入所计划,由所人事处统一申报国家或院的出国留学基金。
3、获得留学基金后,由科技处办理派出手续。
二、国际合作
1、各研究组根据学科的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国际合作项目和人选,列入所计划。
2、由所科技处统一报院国际合作局审批。
3、获批准后,由科技处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1、科技处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2、人事处办理政治审查批件;
3申办护照。
(1)因公出国(境)护照由科技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因私出国(境)护照由个人到公安局办理;
(3)凡因公出国需持因私护照者,必须由主管外事所长签批,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研究组正、副组长、职能部门正、副处长、所股份公司中为所编人员的正、副经理和所内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因公出国申请办理因私证件,须填写《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所长签批,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5)所班子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所长签批。所长本人的申请由书记签批,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在回国后5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4、签约派出。公费出国一个月以上者须与人事处和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方可派出。
1、自费出国留学、定居(不包括探亲、旅游)人员应与部门负责人终止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2、未经批准延期的公费出国及单位公派人员,逾期30天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自费出国探亲、旅游者逾期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1、公费短期(一个月以内)出国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出国进修执行国家及院公费短期项目,从出国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职务津贴);
3、其他公费出国一个月以上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按签约办理;
4、自费出国探亲、旅游者,按请休假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其他相关事宜
1、出国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出境前必须结清所有的帐目、还清所借的图书等;
2、安排出国后工作接续的事宜;
3、安排有关人员协助培养个人名下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派出形式为国家公费出国。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派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年资助计划及申请办法、相关文件、申请程序及各受理机构通讯录及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方式等有关出国留学项目的详细材料请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上查阅。
所内个人申请,各部门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推荐,列入所计划,由所人事处统一申报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获得留学基金后,由科技处办理派出手续。
院公派出国留学
获得院各种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人员派出形式为院公费出国。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申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和电工所关于申报中科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通知,各研究组负责人根据学科和科研工作需要填写报名表报人事处列入所计划,并由所人事处统一申报院的出国留学基金。获得留学基金后,由科技处办理派出手续。
具体事宜可登陆中国科学院海外人才与继续教育网(http://www.castalents.ac.cn)出国留学栏目查阅。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获得国外机构、合作单位经费资助或所经费支持的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形式为单位公派。
各研究组根据学科的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和人选,列入所计划,由所人事教育处办理审批。获批准后,由科技处办理派出手续。
自费出国
以个人的名义申请到国外机构的经费资助或自己出资出国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定居等为自费出国。
因私出国(境)护照由个人到公安局办理;
凡因公出国需持因私护照者,必须由主管外事所长签批,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组正、副组长、职能部门正、副处长、所股份公司中为所编人员的正、副经理和所内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因公出国申请办理因私证件,须填写《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所长签批,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所班子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所长签批。所长本人的申请由书记签批,人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在回国后5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集中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