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处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日期:2006-12-12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中国科学院建设成我国高级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创建具有中 国科学院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品牌,决定开展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优秀博士论文 ), 旨在加强高层次人才创造能力的培养,提高中国科学院博士生教育的质量,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工作,并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论文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与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着)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得到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或获得国家、省、部 级的奖励;

   3.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涉及的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同时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署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文章除外)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为在评选年份上的一年度,在中 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包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下同)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至三个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撰写。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五条 为保证优秀博士论文的水平得到社会的公认,成立中国科学院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成员由院内外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50%;院内专家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中产生。

   院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1.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评选;

   2.对有异议的论文进行复议、终评;

   3.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院人事教育局的指导下,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的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每年具体的评选工作;

   2.组织优秀博士论文的评议;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负责本校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的原则。

   第九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优秀博士论文一般不超过50篇。

   第十条 优秀博士论文的参评论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推荐名额一般 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年度博士毕业生的10%。各单位在每年630日前将推荐参评博士论文的相 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论文,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收藏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抽取对应的论文,以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初选。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每年831日前将通过初选的 优秀博士论文的材料报送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三条 院人事教育局在每年9月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 复评工作以院评委会开会评议的方式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优秀博士论文的入选名单由院人事教育局公布。

第五章 异 议

   第十五条 为保证所评选出的优秀博士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 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 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方式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 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 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者的单位、姓名需要保密的,请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十七条 人事教育局负责处理异议,对有异议的论文提交院评委会相关专家和主任委员进行复议、终评。

   第十八条 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的论文, 不列入批准论文的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优秀博士论文名单由中国科学院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优秀博士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由中国科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博士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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