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处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任教资格的规定
(2004年7月19日所第六届第三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日期:2006-12-21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  【字体: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除必须具备《教育法》、《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全面素质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任教。
一、各类课程主讲教师必备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含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  
2.博士研究生学科基础课、前沿课程和跨学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研究员以上职称。
3.“学科进展”、“专题讲座”等学科综合型、系列型课程,应由具备深厚的学科研究背景,洞悉本学科前沿动态,活跃在科研第一线的知名专家主讲。  
4.以上各类课程主讲教师资格,需报授课名称、内容、学时及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课教师简介》。在所内授课者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研究生院授课者由研究生院或教学部认定,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二、研究生课程不允许在读研究生代替主讲教师讲课。
三、具有高级职称、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确因教学需要,可以讲授硕士研究生课程,但每学年不得超过一门。
四、经教学实践证明不适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并提出停止教学意见。
五、本规定由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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