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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条例
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文献的有关规定
1、本馆实行借阅文献逾期罚款制度。外借文献超过借阅期,每册每超一天罚款0.05元。
2、读者到外地出差、不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时可由其它人代还,或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3、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本馆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区别不同出版年代,按下列倍率赔款:
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五年以内按该书原价的3倍赔款;六至十年按该书原价的5倍赔款;超过十年(不含十年)的出版物按该书原价的10倍赔款,其中1970年前出版的图书重新估价后,按估价的10倍赔款。
   ②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装订费。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加倍赔款。
   (2)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如数退还本人。如超过应还日期既不还书、又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4、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0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5、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本所从严处理。
6、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科技处处理;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半年、并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本所从严处理。
7、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科技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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